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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5 10:18
来源: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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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各县(区)医保局、各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重要惠民举措,对更好发挥职工医保门诊医药费用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藏医保办发〔2023〕28号)要求,持续深化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畅通医药服务供给渠道,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和可及性。结合我市经办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

(一)已纳入我市医保定点管理不少于6个月(含),按规定签署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正常运行的定点零售药店。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或被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医保协议的,并已完成药店贯标、执业药师信息维护以及药品信息维护工作;注册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

(四)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占零售药店药品配备比不低于60%(不含中药饮片)。对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应设立明确的甲乙类标识,有医保支付限制的药品还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限制条件。

(五)具备符合门诊统筹管理要求的药店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处方中心系统。具有符合医保信息系统要求的网络接口,能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能够在医保信息平台上传和同步药品“进销存”数据,能够按照医保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完成药品对码工作。

(六)门诊统筹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购药流程顺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人证相符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保持营业时间有1名及以上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七)具有档案管理硬件设施,具备保存“进销存”台账、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的纸质和电子资料能力。

(八)能够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治理改革政策。

二、办理时间及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应于2024年3月10日前将申请及佐证材料报送至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中心。

联系人:江安卓玛  联系电话:18908946333 邮箱:lssybzx@163.com)

(二)受理审核

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普通定点药店的受理审核,核验机构协议状态,以及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三)组织评估

定点药店提交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市级经办机构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评估,自受理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1个月。所有项目评估合格的纳入开通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任意一项评估不合格的,视为评估不合格。定点药店评估不合格的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申请再次评估;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四)公示及补充协议签订

市级经办机构对评估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在微信公众号、官网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服务协议书,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公示存疑的暂不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并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告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定点零售药店应确保填报信息、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以虚假资料申报,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纳入门诊统筹。

(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及时纳入服务范围,对纳入后不符合管理规定的门统药店实行实时退出机制。

(三)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定专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审核、评估等工作,要把握尺度、统一标准,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四)门统药店应为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购药的参保人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确保其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门统药店应对接电子处方流转、药品“进销存”等医保信息平台,及时下载处方,严格审核处方,认真核验参保人员身份,建立并保存购药档案,确保相关管理要求落实。

(五)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门统药店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按照基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安排,利用智能监控、视频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防范门统药店冒名用卡、串换药品、刷卡套现、超量售药及重复售药等骗取医保基金违规行为发生。

(六)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做好程序开发,及时对接电子处方流转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门统药店,提供药品配送上门等便民服务。

附件: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申请表

      附件2: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附件3:关于开展外配处方流转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4: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处方流转接口对接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丁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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