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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持我市居住证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6 12:49
来源: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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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藏医保〔2021〕5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持我市居住证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我市户籍参保人员标准给予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拉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拉政发〔2020〕8号)规定,对持我市居住证人员予以参保登记和兑现医疗保障待遇,并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西藏平台中标识持居住证参保人员身份,严格按居住证做好参保信息变更工作;税务部门按照医保部门参保登记信息,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工作。

责任编辑:丁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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