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政策文件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医保支持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8 10:41
来源: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推进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升藏医药服务能力,满足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对藏医药服务的多样化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医保支持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325

传承创新发展藏医药事关健康西藏建设、事关增进民生福祉,进一步完善医保支持藏医药政策,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藏医药服务和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的必然要求。为健全完善我区符合藏医药特点的医保政策体系,促进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健全藏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制

(一)扩大藏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藏医(含藏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藏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藏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二)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藏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落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强化跨区域业务协同机制,稳步提高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推进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特殊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提升藏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

(三)促进藏医医疗服务模式创新。及时将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定点藏医医疗机构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范围,按规定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将其提供的“互联网+”藏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提高医疗资源服务整体效率。

二、推进藏医药价格管理和改革工作

(四)完善新增藏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支持藏医创新技术,丰富藏医价格项目,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常态化开展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评估,充分听取藏医药管理机构及诊疗专家意见,及时将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藏医传统技术和特色疗法,以及创新性、有效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藏医新技术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和促进藏医医疗服务的临床应用。

(五)常态化开展调价评估。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藏医医疗服务项目,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合理逐步提高藏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以服务产出为导向,优化现有藏医价格项目,对符合条件且尚未被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的一次性藏医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使藏医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用耗材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六)优化中(藏)药饮片价格管理。允许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藏)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非饮片的中(藏)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藏)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市)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中(藏)药饮片(咔嚓药)的具体范围以药品监管部门的定性为准。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藏)药饮片(咔嚓药)、配制的中(藏)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

(七)推动藏药优质优价。完善藏成药挂网采购规则,按照放宽事前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思路,简化审核程序,对于全国首次新增挂网产品,以企业成本核算调查表作为主要限价挂网依据。逐步探索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按照企业自愿选择、医保搭建平台原则,推动藏成药省际联盟采购,助推藏药产业发展。

(八)重视名藏医诊疗劳动价值。制定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省国医名师、省级名中医、普通中医师的藏医门诊辨证施治费标准,藏医门诊辨证施治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完善藏药和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体系

(九)持续开展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省级医保部门调整权限及程序,结合临床需要和基金承受能力,将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符合临床需求、价格合理、疗效确切的民族药、中(藏)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中(藏)药饮片按甲类支付,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按乙类支付。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但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常用剂量开具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定点医疗机构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经药监等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充分发挥藏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鼓励定点藏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藏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参保群众在藏医医疗机构门诊接受藏医药治疗,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藏医药服务,医保报销起付线、比例等向基层倾斜,注重发挥藏医药在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加大对藏药品种的倾斜支付力度。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的藏药和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中发布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降低至5%,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在藏医药方面的医疗费用负担,充分发挥医保支持藏药临床应用的支付杠杆作用。

四、提升医保基金在藏医药服务管理中的使用效益

(十二)健全适合藏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探索实施藏医按病种分值付费,优先将国家发布的藏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对符合条件和有意愿开展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改革的藏医医疗机构,适当提高藏医病种的系数和分值,充分体现藏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病种,可按床日付费。探索对临床路径明确、治疗周期长、风险可控、需持续治疗的藏医病种,开展日间医疗服务,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十三)支持建设藏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加强绩效评价,实行总额付费、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支付政策,推动优质藏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基层藏医药服务供给能力。

(十四)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适应藏医药服务管理特点,建立完善医保部门和藏医药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发力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推进定点机构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规范藏医药诊疗服务行为,增强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资源和医保基金使用效能。

五、强化支持藏医药传承发展综合保障

(十五)各地(市)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医保支持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协同配合、定期会商、跟踪调度等工作机制,抓实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推动藏医药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改革氛围,让改革红利更好惠及参保群众。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丁家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