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拉萨市本级医疗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 职权编码: | 1 |
| 子项: | 无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医疗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23614 |
| 职权依据: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自治区政府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6号)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参保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参保居民凭卡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受理全市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
窗口即时审查参保人和定点医药机构员的相关费用。
3.决定责任:
(1)对审查合格的,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2)对审核不合格的,即时告知相对人具体不予支付的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求形式责任。
|
||
| 追责依据: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章,第三十五条。
|
||
|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