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群众及家属: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安全直接关乎全体参保群众切身利益。为死亡人员及时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既是参保单位、参保群众家属应尽的责任义务,也是防范基金流失、维护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重要举措。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核实后应当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
二、办理材料与渠道
(一)办理材料
1.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生效的加盖公章的法律文书;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支取给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支取给单位的,一次性支取申请表上应提供单位公章以及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业务经办咨询电话:0891-6569957或0891-6323614
(二)办理渠道
1.拉萨市三级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
2.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服务窗口。
三、注意事项
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参保群众亲属要及时办理逝者医保终止业务。家属应在办理终止手续前,完成逝者医疗费用的医保结算。违规使用逝者医保凭证的,将依法追回基金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和资金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社会监督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如发现冒名使用已故人员医保凭证、定点医药机构未落实身份核验义务等违法违规问题,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热线电话12345、0891-6136958或0891-6569960向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反映。我局将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线索依法依规核查处置。
拉萨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次仁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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