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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5 18:06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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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开展我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确保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质量,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自治区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落实〈国家医保局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藏医保〔20254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公开征集并择优遴选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职业范围

征集职业为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编码4-14-01-03),依据《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本)》,共分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高级工3个级别。

二、申报对象

(一)在我区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业学会(协会)、社会团体、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等。

(二)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健康照护师等职业培训评价和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机构需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西藏自治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资质,能够正常开展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师或者养老护理员培训评价相关工作,有适应长期照护师培训和评价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管理制度,具备满足学习、训练、实操、住宿需要的课室、宿舍等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在长期照护、健康照护、养老护理等职业领域有较丰富的培训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具备开展规模性培训评价的基础条件。

(四)评价机构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组织,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满足评价工作需要的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和专家团队,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题库。

(五)评价机构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

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

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

5.申请机构在人才培训、技能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七)原则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多个机构仅允许选择一家机构申请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四、遴选备案程序

(一)申报。申报机构请于2025810日前将申请材料以PDF文档形式直接提交至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电子邮箱(xzylbzjdyc@163.com)。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12

(二)遴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查看、访谈咨询、质询答辩等方式,形成评审意见,择优遴选。

(三)公示。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示遴选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将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其他要求

加快长期照护人员职业化发展,构建长期照护师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改善失能人员照护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发布公告,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引导相关机构充分认识长期照护服务的重大意义,并鼓励积极参与遴选,取得备案资质后,自觉接受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指导和各级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监管,共同做好长期照护师的培训、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征集遴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

自治区医保局联系人:刘世昌0891-6609819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杨天0891-6300308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721

附件1:西藏自治区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对应说明(长期照护师)

附件2:西藏自治区设备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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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次仁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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