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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线索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7 15:54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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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参保人员、社会各界人士:

 结合当前开展的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医保领域存在的欺诈骗保、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医保骗保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线索,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一)定点医药机构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2.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3.一次性医用耗材重复使用;以“免费治疗”“包吃包住”“车接车送”为名义引流患者虚假治疗、违规诊疗等行为;未征求患者意见收取实体胶片费用,将实体胶片和放射检查捆绑收费的违规行为。

(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三)参保人员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职业骗保人

 1.“黑中介”拉拢、诱导参保人员虚假住院骗保;

 2.药贩子、卡贩子、职业开药人倒卖“回流药”骗保;

 3.组织或参与空刷套刷医保基金,或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等;

 4.组织或参与伪造处方、发票单据,伪造、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骗保;

 5.协助非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待遇资格;

 6.其他欺诈骗保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举报应明确举报对象,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及相关人等。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须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身份,兑现举报奖励。受理举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任一渠道举报:

(一)电话举报

国家医疗保障局 010-89061396 010-89061397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0891-6609836

   拉萨市医疗保障局 0891-6569960 0891-6136958

城关区医疗保障局 0891-6403032

柳梧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0891-6464236

   堆龙德庆区人社局 0891-6276696

达孜区人社局 0891-6671971

林周县人社局 0891-6314599

   墨竹工卡县人社局 0891-6693798

尼木县人社局 0891-6377798

当雄县人社局 0891-6575234

曲水县人社局 0891-6659698

(二)信函、邮箱举报

信函地址:拉萨市城关区纳如路1号,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6楼6361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科

邮编:850000。

邮箱:lssybjjjjdk@163.com。

(三)线索征集时间

2025617日起   

三、举报奖励

    根据《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对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经查实,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将按相关规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本公告长期有效。

责任编辑:次仁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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