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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5-03-10 12:27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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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如何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共同筹集,缴费基数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分别为7.7%7.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退休人员不缴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按月征缴,职工医疗保险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生育保险须连续参保缴费12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9%,均由个人承担。

三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如何建立,可以使用哪些范围?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收入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3600元定额划入(即按每月300元划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特殊门诊和普通门诊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的费用),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用于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有国家医保编码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体检费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产品)费用,但不包含带有投资理财性质、保险期内返还条款的产品。用于共享人员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共享支付时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须高于3000元(含)以上。

五、个人账户基金不得使用于哪些方面?

(一)个人账户基金不得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以及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消费。

(二)不得将个人账户基金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

(三)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个人账户)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基金不能使用于转卖药品、医用耗材非法牟利。

(五)勾结定点医药机构利用医疗保障凭证不能非法获利。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个人账户基金。

六、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必须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退休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应当达到25年(女职工20年)。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须按拉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线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 、二 、三级定点医院分别为2003004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线为首次的70%;当年第三次住院起付线为首次的50%。参保退休人员在上述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参保人员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做一次住院结算。

八、参保城镇职工住院报销床位费如何规定?

答:床位费支付标准:三级定点医院80/床日,二级定点医院60/床日,一级定点医院40/床日。

九、城镇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如何规定?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账户或者个人现金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比例分段进行支付,起付线-20万元报销比例93%20-40万元报销比例96%40万元-60万元(含)报销比例98%

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包括住院、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十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有哪些?

答:符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经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十二、如何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答: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上年用人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的2%筹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有哪些规定?

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住院或门诊特殊病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且符合“三个目录”内统筹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10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十四、城镇职工大额商业补充保险理赔对象及理赔支付标准如何规定?

答:保险理赔范围为我市医保信息系统中标识为非公务员身份的参保人员,人均保额为168/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住院或门诊特殊病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且符合“三个目录”内统筹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10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十五、城镇职工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如何规定?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对符合规定门诊特殊病认定标准且符合目录规定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90%。将现有51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中40种病种的待遇认定期限从1年延长至长期,自待遇认定有效期限调整为长期有效之日起,1年内未就诊且未产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再次就诊须重新进行认定方可享受相关待遇。其余门诊特殊病种每次审批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360天,每次用药量最长不超过180天。

十六、城镇职工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如何规定?

答: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线标准为200元(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降低30%,即14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年度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封顶线。

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9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70%

十七、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病种有哪些?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的病种有:1.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的治疗4.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5.精神类疾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6.精神类疾病(狂躁症)7.精神类疾病(抑郁症)8.精神类疾病(双相情感障碍)9.精神类疾病(焦虑症)10.精神类疾病(强迫症)11.糖尿病及并发症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多血症14.高血压15.脑血管意外恢复期的治疗16.慢性肝炎17.肝硬化18.类风湿性关节炎19.系统性红斑狼疮20.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支气管哮喘)21.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慢性支气管炎)22.痛风(高尿酸血症)23.心脏病(慢性高原性心脏病)24.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 )25.心脏病(高原性心脏病)26.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27.心脏病(冠心病)28.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29.慢性肾小球肾炎30.甲状腺功能亢进31.甲状腺功能减退32.心血管系统介入术后治疗33.阿尔兹海默症34.帕金森病35.癫痫36.结核病37.青光眼38.强直性脊柱炎39.骨关节炎40.腰椎间盘突出症41.肾病综合征42.下肢静脉血栓43.胃溃疡44.胃溃疡(胃食管反流病)45.银屑病46.干燥综合征47.肺动脉高压48.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49.白内障手术50.艾滋病抗病毒治疗51.重度骨质疏松(以上病种均需符合相关基本认定条件。)

罕见病名称:1.21-羟化酶缺乏症2.白化病3.Alport综合征4.肌萎缩侧索硬化5.Angelman氏症候群(天使综合征)6.精氨酸酶缺乏症7.热纳综合征(窒息性胸腔失养症)8.非典型溶血性尿毒症9.自身免疫性脑炎10.自身免疫性垂体炎11.自身免疫性胰岛素受体病12.β-酮硫解酶缺乏症13.生物素酶缺乏症14.心脏离子通道病15.原发性肉碱缺乏症16.Castleman17.腓骨肌萎缩症18.瓜氨酸血症19.先天性肾上腺发育不良20.先天性高胰岛素性低血糖血症21.先天性肌无力综合征22.先天性肌强直(非营养不良性肌强直综合征)23.先天性脊柱侧弯24.冠状动脉扩张病25.先天性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26.Erdheim-Chester27.法布雷病28.家族性地中海热29.范可尼贫血30.半乳糖血症31.戈谢病32.全身型重症肌无力33.Gitelman综合征34.戊二酸血症I35.糖原累积病(I型、Ⅱ型)36.血友病37.肝豆状核变性38.遗传性血管性水肿39.遗传性大疱性表皮松解症40.遗传性果糖不耐受症41.遗传性低镁血症42.遗传性多发脑梗死性痴呆43.遗传性痉挛性截瘫44.全羧化酶合成酶缺乏症45.同型半胱氨酸血症46.纯合子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47.亨廷顿舞蹈病48.HHH综合征49.高苯丙氨酸血症50.低碱性磷酸酶血症51.低磷性佝偻病52.特发性心肌病53.特发性低促性腺激素性性腺功能减退症54.特发性肺动脉高压55.特发性肺纤维化56.IgG4相关性疾病57.先天性胆汁酸合成障碍58.异戊酸血症59.卡尔曼综合征60.朗格汉斯组织细胞增生症61.莱伦氏综合征62.Leber遗传性视神经病变63.长链3-羟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64.淋巴管肌瘤病65.赖氨酸尿蛋白不耐受症66.溶酶体酸性脂肪酶缺乏症67.枫糖尿症68.马凡综69.McCune-Albrigh综合征70.中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71.甲基丙二酸血症72.线粒体脑肌病73.黏多糖贮积症74.多灶性运动神经病75.多种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76.多发性硬化77.多系统萎缩78.肌强直性营养不良79.N-乙酰谷氨酸合成酶缺乏症80.新生儿糖尿病81.视神经脊髓炎82.尼曼匹克病83.非综合征性耳聋84.Noonan综合征85.鸟氨酸氨甲酰基转移酶缺乏症86.成骨不全症(脆骨病)87.帕金森病(青年型、早发型)88.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89.黑斑息肉综合征90.苯丙酮91.POEMS综合征92.卟啉病93.Prader-Willi综合征94.原发性联合免疫缺陷95.原发性遗传性肌张力不全96.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97.进行性家族性肝内胆汁淤积症98.进行性肌营养不良99.丙酸血症100.肺泡蛋白沉积症101.肺囊性纤维化102.视网膜色素变性103.视网膜母细胞瘤104.重症先天性粒细胞缺乏症105.婴儿严重肌阵挛性癫痫(Dravet综合征)106.镰刀型细胞贫血病107.Silver-Russell综合征108.谷固醇血症109.脊髓延髓肌萎缩症(肯尼迪病)110.脊髓性肌萎缩症111.脊髓小脑性共济失调112.系统性硬化症113.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14.结节性硬化症115.原发性酪氨酸血症116.极长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117.威廉姆斯综合征118.湿疹血小板减少伴免疫缺陷综合征119.X-连锁无丙种球蛋白血症120.X-连锁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121.X-连锁淋巴增生症(121种罕见病均纳入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种目录并需符合基本认定标准。)

十八、治疗性辅助生殖类技术和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如何规定?

答:对辅助生殖类的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培养-囊胚培养(加收)、胚胎移植、胚胎移植-冻融胚胎(加收)、组织细胞活检(辅助生殖)、人工授精、人工授精-阴道(宫颈)内人授精(扩展)、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取精术-显微镜下操作(加收)单精子注射、单精子注射-卵子激活(如收)。以上项目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单行医保待遇,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门诊特殊病90%比例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个人缴费高低两档的门诊特殊病90%和60%比例报销。分娩镇痛(术后镇痛)医疗服务项目按“乙类”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十九、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应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生育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

(二)城镇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及按照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包干:顺产6000元,剖宫产8000元,以上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用在上述包干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

二十、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2)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3)生育费用医疗发票和清单;失业职工除提交上述(1)至(2)项材料,还须提交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未就业配偶除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还须提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二十一、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保障标准如何规定?

答:计划生育医疗费,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及《办法》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手术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包干: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1200元,怀孕2个月(含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3000元;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4000元;宫外孕及葡萄胎终止妊娠6000元;绝育手术15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800元。失业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十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含哪些?

答:(1)女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结算。(2)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实施结扎手术期间享受生育津贴。(3)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4)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的,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二十三、职工生育的津贴有哪些规定?

答:职工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含产前休假15天)。有下列情形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天数:(1)难产的,增加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3)两个及以上婴儿存活4个月及以上的,增加30天;(4)按规定第一胎为晚育的,增加30天。同时符合前款两种以上情形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累计计算。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标准按照生育津贴标准计发。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四、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终止的生育津贴有哪些规定?

答: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待遇:(1)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2)怀孕2个月(含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3)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50天生育津贴;(4)宫外孕的,享受50天生育津贴;(5)实施输卵(增加3天、5天的生育津贴。

二十五、城镇职工的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如何规定?

答: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从生育保险基金中足额支付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扣除已经领取的工资后按时足额支付给职工。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实施接扎手术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二十六、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如何计发?

答: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二十七、生育之前、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各种并发症的费用如何报销?

答:生育之前、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各种并发症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二十八、参保职工不能提供生育胎次证明而无法确定生育津贴天数的如何领取待遇?

答:对于参保职工在申领生育待遇时,无法提供医院或助产机构等出具的生育胎次证明且不能补办相关证明的,需由用人单位履行公示程序后出具书面证明(加盖公章)说明参保职工生育胎次及婚姻状况。

二十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是否可以享受生育待遇?

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三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范围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的医疗服务范围主要有:一是在指定的可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二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三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四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对符合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支付。

(一)药品目录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全额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乙类药品首先由个人自付10%,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在目录内的药品品种由个人全额负担。

(二)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三)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设备、医疗材料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98%

三十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有哪些?

答:(一)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C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有关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 织 源;除肾脏、心脏瓣膜、异体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类。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三十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有哪些?

答: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取暖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生活用品费、水电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三十三、哪些住院情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进行治疗的;因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伤病进行医疗的;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的;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其他责任事故导致伤病进行医疗的;属于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其它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

三十四、如何保障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门诊用药?

答:我区规定的65种医保国家谈判门诊特殊药品,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指定医师开具处方药品,按照现行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报销。

三十五、什么是医保“亲情账户”?

答:亲情账户是指绑定在自己医保账户上的家庭成员子账户。是为了方便老人、小孩等申领医保电子凭证所推出的一项便民功能,解决的是不用携带“实体卡”的问题。

添加亲情账户后,可以使用家庭成员的医保电子凭证相关权益(例如看病、买药等),以及查询家庭成员的年度医疗费用。

三十六、什么是医保“家庭共济”?

答:家庭共济是指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以给家庭成员使用。也就是通过共济关系备案绑定后,把本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给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

三十七、两者区别在哪里?

答:医保“亲情账户”和“家庭共济”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亲情账户”是在看病时拿出自己的手机展示亲人的医保电子凭证,不涉及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给他人使用,而“家庭共济”是授权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给近亲属使用。

只是通过医保电子凭证绑定“亲情账户”并不能直接使用家庭共济资金,还需要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等进行共济关系备案绑定。

举例来讲,央女士跟女儿卓玛绑定了亲情账户,但没有办理医保家庭共济。卓玛跟央女士一起去医院时,卓玛可以展示央女士的医保电子凭证进行挂号等操作,但是无法使用央女士的医保额度,只能用卓玛自己的医保额度或付现金。如果两人办理共济关系备案绑定后,卓玛就可以使用央女士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产生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

三十八、异地就医实现直接结算吗,待遇如何执行?

答:20218月拉萨市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执行“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主动提供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按规定完成备案后,可选择异地直接联网结算,也可选择回参保地申请报销。跨省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不降低。

三十九、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范围有哪些?

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异地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四十、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

答: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四十一、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答: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西藏医保小程序、拉萨医保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以为自己备案,也可以由家人或朋友代办。以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自助备案为例,可按如下操作流程完成备案。

四十二、门诊特殊病跨省直接结算的病种范围有哪些?

答:在已经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特殊病跨省直接结算的基础上,2024年底前,所有地市作为就医地将跨省直接结算门诊特殊病病种扩大至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目前强直性脊柱炎暂未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病种)。

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宣

20241223

责任编辑:丁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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