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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拉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拉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全市医疗保障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全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二)办公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综合统计等工作。拟订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十三)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拟订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并组织实施,汇总审核资金预决算草案。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离休干部、十八军(四路进藏)退休老同志和其他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编制医疗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系统有关项目的管理。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医疗保障政策宣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十四)基金监督科。拟订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