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2020年6月9日,由市医保局牵头,会同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尼木县医保局对尼木县紫丹玛药房就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和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违规事实:参保群众在位于该药房隔壁的佳亿百货超市选取护手霜两支,询问是否能够使用医保卡结算,得到药店方肯定的答复,并用该参保群众提供的医保卡进行了结算,单价10元/支,共计20元,提供的购物小票名称为“麝香壮骨膏”。同时,通过查阅大额销售登记、处方药留存(登记)处方、参保人员刷卡记录、相关资证等对该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检查。经检查核实,该药房存在以物代药、留存处方不完整、工作人员不掌握医保政策、未与店员签订劳动合同、药店售货员同为隔壁佳亿百货法人等问题。
处罚依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条及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解除该药房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拒支不合规费用,扣除日常考核分值19分及相应保证金9500元,将处罚结果予以全市通报。
望各县(区)医保局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规范诊疗行为,避免医保基金支付风险;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守法合规经营,在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就医购药服务的同时,全力确保医保基金支付安全。
拉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9日
责任编辑:邹世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