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国家医保局第3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十三款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因拉萨蓝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拉萨康爱大药房、拉萨康吉大药房3家零售药店违反该条款,自2021年10月27日起,解除拉萨蓝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拉萨康爱大药房、拉萨康吉大药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望知悉!
拉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3日
责任编辑:丁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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