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条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责任编辑:次仁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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