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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药品、诊疗项目、高值耗材最高支付价格标准及医保系统动态库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0 11:31
来源:拉萨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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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要求,目前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正在开展医保系统动态库建设,同时明确要求对医药机构上传的项目进行审核。但目前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中部分诊疗项目、高值耗材能否支付、如何支付、支付标准问题、如何掌握营利性定点医药机构的药品价格,以及如何界定物理治疗费、康复理疗费用问题均无明确标准,严重影响了医疗费用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为确保我市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结合我市医药机构费用审核支付工作实际,现对药品、诊疗项目、高值耗材的最高支付价格标准以及动态库改造工作作出如下规范:

一、药品、诊疗项目、高值耗材最高支付价格标准

1.药品价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06736号)规定予以支付(公立医院除外);

2.诊疗项目、高值耗材最高支付价格暂依据201212月由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卫生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诊疗项目价格按照2012版《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应等级最高限价规定予以支付,在2012版《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未包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增诊疗项目,均由相关部门审批定价后予以支付;

3.高值耗材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21058号)第六条规定予以支付;

4.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21058号)通知第二条中“《医疗项目价格》规定有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凡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的,必须使用一般一次性耗材,一律不得收费”之规定。

二、医保系统动态库改造工作

1.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第四十七条约定“乙方要根据甲方要求实时上传收费项目的费用清单,并在甲方规定时限(20194月至10月)内完成医保系统动态库改造工作,做到收费端系统和医保中心系统的数据实时联动”,若在201912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动态库切换,后续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

2.医药机构上传项目审核工作,因机构数目多,上传数据量大,为保证正常刷卡结算,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医疗待遇,对所有上传项目将进行批量审核,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中发现项目匹配错误、价格过高等情况的将责令退回所涉及的所有医保资金。

以上通知内容为当前暂行规定,于2019121日起实施,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后,则按新规执行。

责任编辑:邹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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